(5)负责与上级事故调查组和技术监测组联络;
(6)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建议措施。
2.4.2 市水利局
(1)在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后,负责提出水文条件预报,协助分析确定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
(2)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
(3)提出后备水源地启用的时机,采取工程措施启用后备水源地,合理调度水资源,提高后备水源的供给能力,并对后备水源地供水工程中水量水质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4)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4.3 市气象局
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
2.4.4 东莞海事局
(1)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相关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件导致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协调和调查处理工作;
(2)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调拨船只配合环保局监测小组完成水质监测的取样工作;
(3)负责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以及组织对油类等污染物的回收、清理等工作。
2.4.5 市安监局
(1)参与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
(2)组织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协助事故处理;
(3)组织开展事故责任单位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事故调查处理。
2.4.6 市城管局
(1)在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信息后,判断各取水点受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的程度,并确认相关水厂需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供水企业进行调度管理,要求供水企业做好应急储备,组织对供水质量的监测、供水量的调度和供水管网的监控;
(3)实施应急供水的组织工作,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工作,对各供水企业和居民供水点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
2.4.7 市公安局
(1)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车辆救援的组织工作;
(3)协调消防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
(4)调配消防车辆,协助市民政局进行应急供水。
2.4.8 市卫生局
(1)负责组织协调防疫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2)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和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进行医学隔离,对疫情进行评估并提出防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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