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 市交通局
负责调配相应车辆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码头企业参与救援工作。
2.4.10 市经贸局
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做好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所需物资的储备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商品饮用水及其他相关物资的供应。
2.4.11 市民政局
在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或安置时,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转移安置工作。
2.4.12 市财政局
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
2.4.13 市国土资源局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4.14 市林业局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4.15 市农业局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2.4.16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和现场管理新闻媒体,向境内外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协调解决事故中新闻报道出现的有关问题,向上级宣传部门汇报、请示相关工作。
2.4.17 市信息化办
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证应急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通信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2.4.18 东莞供电局
负责保证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的电力供应。
2.4.19 市工商局
负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哄抬物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此外,各镇街也应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参照市的应急组织体系设置,建立镇街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在镇街和上级应急组织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协调和指挥,做好处理本辖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应坚持着眼于应对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通过强化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效控制和生态修复,改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把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开展饮用水源供给保证和水质保护规划研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提高防范意识,构建应急供水安全工程体系,做好应对可能产生的危机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相关部门联合组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监测网络,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监控手段开展相关水文、水质和气象等各类参数的日常监测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表征手段,切实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
(3)摸清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供给条件、水污染和环境状况以及管理保护措施等现状,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