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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函

  (4)开展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做好污染风险隐患调查工作,建立全市水源地周边企业、重点企业、油库等危险品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危险品码头分布名单,并确保风险隐患清单的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

  (6)严格控制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活动,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备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禁止在保护区(备用水源)水域从事围网养殖。

  (7)做好战略备用水源地规划,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

  3.1.2 信息监测

  (1)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全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信息的受理中心和各类信息指令上传下达的执行中枢。由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建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实施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

  (2)各水厂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其所处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在1小时内上报市城管局、环保局、卫生局(疾控中心)和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

  (3)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域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饮用水源造成影响的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

  (4)市环境监测站和疾控中心以及各自来水厂的检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并视情况上报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

  (5)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等级,并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给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确认后,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等级的处置决定。

  3.1.3 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信息的颜色标记为:蓝色(一般事故)、黄色(较大事故)、橙色(重大事故)、红色(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和解除。

  对于一般和较大突发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确认后,统一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对于重大及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在确认可能引发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开展部署,通知各相关部门紧急采取行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住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测将有重大以上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发生时,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上级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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