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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函

  4.3 应急终止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通过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部门检测,经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研究判断,证实对饮用水源地无潜在污染、对环境无危害后可结束应急响应,恢复社会秩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的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跨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处理



  对于本市发生的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要客观公正地评估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对可能造成跨市污染的突发事故,要报请市和省政府,通知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市,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按市和省政府的统一调度,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对于上游地市发生的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要及时评估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对于可能影响本市水源地正常供水的事故,要提前与上游环境监测机构沟通,并派遣环境监测小组,到本市上游水域进行监测,为应急工作做好准备。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1.1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1.2 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各镇街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工作。

  6.1.3 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6.2 调查和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根据事故现场各应急处理小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报市政府确认。发生特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结束后,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的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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