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切实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83号)精神,积极拓展创业扶持政策和优化创业环境。要严格按照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对国家、省、市公布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停收。要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以及服务业发展,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严格规范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的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格查处。
九、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重点开展“协约式服务”和“再就业援助月”等就业援助专项行动,提高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全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加大就业基地的政策扶持力度和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充分发挥好就业基地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功能。继续延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期限暂定为1年。2009年内,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2009年内,个体劳动者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十、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把确保“无拖欠工资问题”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各地区要实行县、镇、村三级联动,开展调研,摸底排查农民工返乡情况,帮助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实现就业。组织实施“就业能力提升工程”,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实施技能培训。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降低门槛,落实政策。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在城镇稳定生活且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及时纳入就业服务范围,提供“协约式服务”,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专门开展“农民工就业百日帮扶活动”,加大农民工就业援助力度。对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十一、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深入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2009年继续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工作。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规模,2009年内新建1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力度,对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鼓励已纳入市普惠制培训定点单位的高职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参照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