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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及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及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
  为了做好我区家电下乡工作,为农民提供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选择好销售网点是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宁商发[2009]21号),我区家电下乡自2009年2月1日起启动。现将销售、服务网点确定及备案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我区中标流通企业要按照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到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中标流通企业名单附后)。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税务部门不供应家电下乡产品专用发票,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中标流通企业在各市、县(区)、乡镇除自身直营门店及加盟店外,可优先选择当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销售网点,与农家店签订销售协议。每个县(区)城区内至少有2家,乡镇至少设立1家以上,南部山区重点乡镇应至少设立1家销售网点,以方便农民购买和维修。
  销售网点登记备案条件:1、必须是中标流通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市、县(区)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乡镇可适当放宽条件),3、必须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4、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5、要在门店内外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等);6、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7、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8、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9、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为保证对销售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同一销售网点不能重复备案。即同一个销售网点,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及授权网点应允许其自主选择所属中标企业,并不得限制其经营、销售其他品牌产品。某一销售网点除专营店外,可以与多家中标生产厂家签订协议,承担其他品牌的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即一店多品,既方便农民选购产品,又可节约流通成本。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网点登记备案时,与中标企业协商后由销售网点自主选择所属中标流通企业。
  二、销售网点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由中标流通销售企业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www.jdxx.gov.cn),统一添加其符合上述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中标销售企业携带以下资料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一)填写完整、准确的《宁夏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必须加盖中标流通企业或其授权的驻宁代理商公章,并附中标流通企业对代理商的授权书复印件。
  (二)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三)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四)销售网点与中标流通企业或授权的驻宁代理商签订的协议。
  (五)中标流通企业申报销售网点时,一并报送售后服务网点登记表。
  销售网点备案分批进行。中标流通企业可以先申报具备条件的直营店、加盟店、授权店。以后视经营情况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商务部门申请备案。由县(区)商务部门每季度汇总报各市商务局。
  三、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销售网点备案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销售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备案:
  (一)查看网上信息
  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查看是否有该销售网点的信息。如有,则可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审核;如无,可通知该销售网点与中标流通企业联系备案事宜。
  (二)审核资料
  主要审核该销售网点5类必需的备案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网点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在密钥发放后及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备案材料由各县(区)商务部门存档,按(附件2)要求,由各市商务局汇总各县(区)确认销售网点后,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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