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特别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服务行为。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未通过校验,违法违规问题未得到彻底整改前,“带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质在岗从事技术服务的行为。
(五)以各种理由出租、承包或变相出租、承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科室的行为。
(六)采用各种形式,以与个人和组织合作的名义,在服务对象不知情、不理解、不自愿的情况下,或在进行了虚假宣传,误导群众的情况下,开展收取任何费用的服务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2月1日-18日)。由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要求,对本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开展的服务项目、各技术服务岗位人员的执业资质等情况逐一对照检查,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各单位自查结束后将情况报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其所报情况进行核查后,于2月18日前将第一阶段工作总结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第二阶段:各市人口计生委检查阶段(2009年2月19日-3月10日)。 各市人口计生委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认真进行一次执法检查,针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边查边指导;按照执法职责和权限,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3月10日前各市将第二阶段工作总结报送省人口计生委。
第三阶段:省人口计生委抽查验收阶段(2009年3月11日-3月26日)。省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对各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特别是对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结果在全省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口计生委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难点、重点问题,报请本级人口计生委党组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