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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司法局关于表彰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表彰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淄司〔2009〕3号)


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局直属各单位:

  2008年,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扣科学发展、富民强市这条主线,以深入开展“法律五进”集中推进年活动为重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职能作用,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全市平安和谐淄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更好地树立典型,鼓舞士气,在全系统营造干事创业、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市司法局决定:(一)授予张店区司法局等8个单位“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二)授予淄川区东坪镇司法所等10个单位“全市优秀司法所”称号;(三)授予博山区八陡镇司法所等10个单位“全市帮教安置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四)授予临淄区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等5个单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五)授予淄博周村新世纪法律服务所等10个单位“全市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称号;(六)授予淄博法医司法鉴定所等10个单位“全市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年活动先进单位”称号;(七)授予魏光华等15名同志“全市优秀司法所长”称号;(八)授予贾庆国等10名同志“全市优秀公证员”称号;(九)授予胡瑞峰等10名同志“全市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十)授予陈婷等16名同志“全市帮教安置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十一)授予魏绍义等10名同志“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各项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广大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争创一流,不断开创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努力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市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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