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文明司法鉴定所(中心)”暨评选“十佳司法鉴定人”活动的通知
(淄司〔2009〕14号)
各司法鉴定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精神,加强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素质,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抓落实、建制度、打基础”的总体要求,在结合不断深化和巩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建设年、管理年和质量”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决定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开展创建“文明司法鉴定所”和评选“十佳司法鉴定人”活动。创建“文明司法鉴定所”和评选“十佳司法鉴定人”,就是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所(中心)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通过典型引路,树立司法鉴定人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把司法鉴定队伍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市共评选文明司法鉴定所(中心)8家,对象为各司法鉴定机构;评选十佳司法鉴定人,对象为本年度在册的司法鉴定人。
二、评选条件
(一)文明司法鉴定所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按照《淄博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章程》开展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的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
2、按时足额缴纳协会会费,按要求及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和业务报表的报送;
3、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鉴定人员及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每月不少于1次),有学习记录、学习体会及学习专栏;
4、注重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鉴定人文明执业,廉洁奉公,建有廉洁执业纪律及相关登记,无收、受礼品(金),接受吃请等现象;
5、年度内办理鉴定数和收费比上年增加,且居全市前列;
6、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高,无投诉,无错鉴、无假鉴;
7、内部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做到制度上墙,鉴定人公示上墙,鉴定程序上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