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8〕134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青岛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字〔2008〕10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 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由指定的专职董事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