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根据企业的内部职责分工,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二)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三)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及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