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园林城市(县城)的决定
(宁政发[200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申请,自治区建设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组织考核组分别于2008年3月和9月对灵武市、隆德县、石嘴山市、吴忠市、盐池县等5个市(县)申报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县城)工作进行了考核,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经研究,决定命名灵武市、隆德县、石嘴山市、吴忠市、盐池县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县)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创建园林城市(县城)的工作经验,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