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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08年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年度报告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2009年3月底前县局应完成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并将本县(市)矿山企业年度报告检查名单和资料上报市局审核备案;市局应于4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检查复核和抽查工作并将本市矿山企业年度报告检查备案名单和工作总结上报省厅。

  四、加强对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和依法查处力度

  (一)对于未按规定交换图纸的矿山企业,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确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浪费和破坏资源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依法追究采矿权人刑事责任。

  (二)加大对逾期采矿及越层越界采矿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于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比照无证非法采矿论处,责令停产并处以罚款,限期仍未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于越层越界采矿的,要全部实测,摸清底数,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擅自出售、出租、转让采矿权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15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未按规定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第18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提高对年度报告检查工作的质量

  对矿山企业的年度报告检查是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将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年度报告检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完成。省厅将在5-6月份组织对各市年度报告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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