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收地热水采矿权价款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晋国土资函〔2009〕2号)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地热水所征收采矿权价款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忻国土资字[2008]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忻府区地热水矿山企业征收价款问题
目前我省正在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待忻州市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核准后,该6座地热水矿若能核准保留,则可以按照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征收工作。
二、关于公开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是否补缴价款差额问题
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于2008年4月下发了《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晋非煤整合办字[2008]8号),其中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或以公开方式取得探矿权后转采矿权的,不再征收价款。请你局认真学习该文件,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