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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严格“三个一律”。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到“三个一律”,即: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装饰和外露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逾期不改正,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一律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对未办理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月2 5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加强对公安、文化、工商、安监和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会开展检查、会发现隐患、会督促整改。
  (二)排查摸底阶段(2月26日至3月10日)。全市各级公安、工商、文化、安监、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所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等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查。对照整治范围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摸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建档。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公安、工商、文化、安监、文化市场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3月1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并逐个填写《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检查登记表》。全市各级公安部门按照“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的要求,全力督促公众聚集场所消除火灾隐患,做到整治一家、放心一家,并将查封、停产停业的情况及时通告文化、工商部门。全市各级文化、工商部门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对公安部门通告的查封、停产停业场所及时进行复核,并依法查处。全市各地的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要如实填写检查登记表,相关检查人员要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至4月9日)。全市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对难以白行完成整改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4月10日至4月20日)。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巩固专项整治期间的成功做法,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按照验收标准 (另行制定)对各区县(自治县)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对不低于总数10%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实地抽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也要对所辖街道、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对不低于总数 20%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整治工作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仍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抽查的单位要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以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泰来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有关领导为成员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局,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工作部署,明确责任目标,采取超常规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各地务必于2月27日前将领导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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