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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75号)


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荆州开发区鼓励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优惠办法

  为提高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入园企业竞争力,促进项目满园,推动电子产业集群化发展,尽快把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做大做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进入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的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能源、汽车电子、通讯、白色家电及相关电子材料等企业。

第二章 土地征用

  第二条 由荆州开发区统一征用,统一拆迁,统一补偿,统一供地。供地标准为“七通一平”,即通上下水、通电、通路、通天然气、通蒸汽、通电信宽带、通数字电视,场地平整。

  第三条 土地出让价格执行国家最低基准地价每亩11.53万元。土地报批后由荆州开发区国土分局按招拍挂程序供地。

  第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容积率不低于1.2),每亩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土建、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四项之和)以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其中土地的价值按实际征地成本认定,核定时间为企业投产后1年内。

  第五条 进园项目按照投资客商与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进区合同》要求缴纳土地款,先缴后奖。

第三章 税收奖励

  第六条 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市级和荆州开发区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用50%奖励。

  第七条 自签定进区合同之日起5年内土地使用税先征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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