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
第九条 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市、区级留成部分5年内50%以上先征后奖。
第四章 行政规费
第十条 进入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的企业,市区级行政规费为零。
第五章 公共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荆州开发区组织建设电子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入园企业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二条 荆州开发区为企业员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的,市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积极融通银企关系,根据入园企业需求,协调银行为企业融资。
第七章 人力资源保障
第十五条 协助解决入园企业用工需要。
第十六条 通过荆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为入园企业免费提供员工短期培训。
第八章 市场培育
第十七条 对入园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在荆州市范围内有市场的,荆州开发区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广和使用入园企业的产品。
第九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 到湖北(深圳)电子工业园投资的电子企业均享受荆州开发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由荆州开发区招商局负责全程代办,在相关材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部门(国土部门除外)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投资客商在荆州市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实行保姆式服务。每年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专班走访企业,听取企业意见,认真解决问题,并及时反馈。
第十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投资者享有市政府给予“荣誉市民”所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