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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海南农垦国有林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证内容有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在林权证备注栏中注明“林下土地按照海南省农垦总公司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土地使用承包协议处理”。
  三、发证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发证:
  (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海胶集团租用、承包土地的协议以及与相关单位联营种植协议;
  (二)现有橡胶林资源数据清楚、图表齐全;
  (三)土地部门确权发证时无争议;
  (四)有过争议但已经解决的有法律效力证明文件;
  (五)界线走向说明清楚,国有林位置准确;
  (六)平面图上绘制的国有林界限与实地相符;
  (七)申请发证申请表填写清楚、项目齐全;
  (八)林权权利法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确定海胶集团国有林的依据
  (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海胶集团租用、承包土地的协议以及与相关单位联营种植协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司法部门对争议地处理的生效决定书、生效判决书或双方协商解决已生效的协议书;
  (三)其它能证明海胶集团拥有国有林权属的批文或协议。
  五、发证程序
  (一)申请。由海胶集团基地分公司向当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填写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核查。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权利人提供确权资料进行检查是否齐全,有否错漏,错漏的要修改补足。同时到实地勘界、走界、辨认图面材料是否与实地相符。
  (三)公示。由市、县林业部门对林木范围、四至、树种和权属在当地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依法处理后仍维持原确权成果,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勘界确权成果材料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盖章。
  (五)发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向海胶集团颁发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证。海胶集团保留林权证原件,省农垦总局、基地分公司和县林业局各保留复印件一份。
  (六)存档。市、县林业局除了保留一份给海胶集团颁发的林权证复印件外,还要收集海胶集团有关橡胶林权属材料作为附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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