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修改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荆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荆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08〕9号)精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涉及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执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1、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存量住房为每平方米6元。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
(3)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手续费。
2、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80元。
(2)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300元。
3、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向购房户收取手续费每户60元。
4、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交易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5、除另有规定外,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二)房地产测绘收费按《荆州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荆价房服〔2007〕76号)执行。房地产测绘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由具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的,其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