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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1、土地测绘收费。

  (1)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

  (2)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

  (3)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执行。

  (4)土地测绘产品其他项目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字〔2002〕3号)执行。

  2、房产测绘收费。

  (1)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按每平方公里32万元收取(或2万元/幅),由委托方交纳。

  (2)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

  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每平方米2.40元。

  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

  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由房屋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资料分别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50元。

  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精神,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按户收取,住宅为2200元/户;非住宅为3500元/户。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及咨询服务收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执行。

  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计收。收费标准区别不同的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下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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