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测绘收费。
(1)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
(2)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
(3)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执行。
(4)土地测绘产品其他项目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字〔2002〕3号)执行。
2、房产测绘收费。
(1)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按每平方公里32万元收取(或2万元/幅),由委托方交纳。
(2)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
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每平方米2.40元。
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
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由房屋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资料分别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50元。
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精神,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按户收取,住宅为2200元/户;非住宅为3500元/户。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及咨询服务收费按《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执行。
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计收。收费标准区别不同的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下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
|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5
|
2
| 101以上至1000
| 2.5
|
3
| 1001以上至2000
| 1.5
|
4
| 2001以上至5000
| 0.8
|
5
| 5001以上至8000
| 0.4
|
6
|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7
| 10000以上
| 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