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抵押货款的地价评估收费,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2、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 收费标准(万元)
|
1
| 5以下(含5)
| 4-8
|
2
| 5─20(含20)
| 8-12
|
3
| 20─50(含50)
| 12-20
|
4
| 50以上
| 20-40
|
3、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二)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代理收费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45号)执行。凡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土地中介资格的法人实体,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土地登记代理的中介服务,可收取服务费用。
土地登记代理必须提供以下服务:代写土地登记申请所需文书;代办土地登记申请、指界、领取土地证书(含工本费)和代行开展地籍调查的服务工作。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住宅用地。个人每宗地100元;其中房改房每地(套、户)为80元;单位每宗地1亩以下300元,每增加1亩加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2、非住宅用地。每宗地1亩以下500元,每增加1亩加30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105号)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矿产)交易市场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本着公正、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等当事人提供土地(矿产)交易咨询、土地(矿产)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时,可收取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