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服务费。
(1)对出具普通书面咨询报告的,按每份300-1000元的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
(2)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书面咨询服务项目,按不超过咨询标的05%收取服务费。此收费标准属指导性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3)只口头咨询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4)对已交付交易服务费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
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标准。
(1)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原
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执行。
(2)以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
档次
| 成交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
| 10以下(含10)
| 2.5
|
2
| 10以上至100(含100)
| 2.0
|
3
| 100以上至500(含500)
| 1.2
|
4
|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 1.0
|
5
|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 0.8
|
6
| 5000以上
| 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