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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1、咨询服务费。

  (1)对出具普通书面咨询报告的,按每份300-1000元的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

  (2)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书面咨询服务项目,按不超过咨询标的05%收取服务费。此收费标准属指导性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3)只口头咨询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4)对已交付交易服务费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

  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标准。

  (1)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执行。

  (2)以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以下(含10)

2.5

2

10以上至100(含100)

2.0

3

100以上至500(含500)

1.2

4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1.0

5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0.8

6

5000以上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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