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秦政[2009]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中“分类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240元/月;昌黎县不低于220元/月;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2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1080元/年;昌黎县不低于960元/年;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840元/年。
二、2009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270元/月;昌黎县不低于245元/月;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22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1200元/年;昌黎县不低于1000元/年;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9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