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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2008]1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失业登记和求职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及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时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第四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及暂住本辖区内的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含区外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的人员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附件1)进行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条 登记失业和求职人员进行就业登记,应填写《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毕业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就业经历的,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六条 区外成建制单位到自治区城镇就业的,应持当地县或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外出就业证明和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统一到暂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就业登记。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与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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