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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

  附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编号说明(略)。

  附件1
  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

  填表日期 编号
身份证号 姓名 照片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人员类别 户口性质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家庭住址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失业日期 失业原因 专业技术职务 
原单位类型 原单位经济类型 原单位行业分类 
原用工形式 失业前连续就业月数 原从事职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状态 灵活就业标志 职业资格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证类型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所学专业 
学位 外语 熟练程度 
计算机水平 职称 技术等级 
联系人 是否受过再就业培训 就业工种名称 
工资待遇 就业单位类型 就业用工形式 
就业地区要求 培训意向 就业意愿 
流向单位(地区) 
推荐培训情况次数时间培训机构专业
    
    
推荐岗位情况次数时间单位岗位
    
    
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就业开始、终止时间再次申请就业登记时间就业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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