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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农药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农药使用者有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环境安全和保证相邻地块农林等生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保证施药人员安全;不准在小溪、河流或池塘等天然水域中清洗施药器械,洗涮施药器械的污水应倒在远离居民点、水源和作物的地方;按照农药使用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农药包装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发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九条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档案,实行可追溯的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档案应包括进货单位,农药产品的生产批准证号、质量合格证号、生产标准证号,农药品名、进货数量、进货单价,销售去向、销售单价等。农药经营档案应保留5年。
  第十条 农药经销商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使用剂量、登记作物、使用方法、施药时期、注意事项等推荐指导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依据《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标准规定,购买农药,要符合农作物和生态环境安全要求,应选择对施药作物、周边作物和后茬作物安全的农药品种,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所购买的农药应具有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要求的标签以及符合要求的农药包装。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绿色食品(包括畜牧产品、药材等)基地等,不得违反生产技术规程规定随意使用农药。
  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建立农药使用档案。农药使用档案应包括农药购买发票、使用次数、使用浓度、农产品施药后采收间隔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绿色食品(包括畜牧产品、药材等)基地等,要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经营档案。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次数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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