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政〔200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宣城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特殊事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宣城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标投标特殊事项,适用本规定。
招标投标特殊事项包括:需要加快进度的本市大建设项目招标,紧急事态下的政府采购,采用BT(垫资建设-移交)或BOT(垫资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建设的项目招标,经市招投标委员会批准同意,业主单位要求变更招标方式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等。
第三条 本市需要加快进度的大建设项目,业主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确认。
前款所称本市需要加快进度的大建设项目,是指宣城市政府协调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
第四条 紧急事态(抗洪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业主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招管办确认,重大项目应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经政府批准采用BT或BOT方式建设的项目招标,业主应提交政府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报市招管办确认。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由业主单位报经市政府审批。
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应经市招管办确认;重大项目由市招管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指定购买进口产品的,宣城招标投标中心应组织专家论证,由市招管办根据论证结果进行审批;重大项目应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