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 请 时 间 | 年 月 日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