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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财政强镇的意见

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财政强镇的意见
(宣发〔2008〕24号 2008年12月31日)


  为壮大县域经济总量,提升县域经济质量,加速宣城崛起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培育财政强镇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梯次发展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市场运作,培育一批财政强镇,使其成为产业集聚区、人口集中区、体制机制创新区、新农村建设示范区。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选择2-5个适宜发展工业、产业基础和交通条件较好的乡镇进行重点培育。被确定为重点培育的乡镇,要突出发展新型加工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发展旅游商贸业,坚持走以民营经济为主体、招商引资为抓手、产业园区为载体的经济发展之路,更加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生态文明、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综合分析乡镇发展现状和潜力,确定培育财政强镇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力争财政收入超5000万元的乡镇15个,其中超1亿元的乡镇7个,超5亿元的乡镇1个;到2012年,力争财政收入超1亿元的乡镇达到15%,其中超2亿元的乡镇6个,超10亿元的乡镇1个。
  三、扶持政策
  对各县市区确定为重点培育的乡镇,要突出让利、扩权和优化环境,给予政策扶持,促其率先发展。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适当降低重点乡镇“农保率”,努力扩大城镇建设用地面积,预留充足的发展空间。积极支持重点乡镇争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对重点乡镇由土地整理复垦而取得的用地指标全部留用。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专项用于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直接下达到乡镇。
  以2007年可用财力为基数,重点乡镇新增财力五年内分成不少于50%,增强自身发展能力。重点乡镇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全部留用,在乡镇范围内收取的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用,开发未利用地和复垦废弃地为耕地享受省里每亩5000元补助全部留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耕地保护。每年给重点乡镇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土地用于出让,保障工业集中区建设资金需求。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牵头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向重点乡镇倾斜。市政府设立培育财政强镇专项基金,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贴息或补助,与投资强度挂钩,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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