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重点乡镇依法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城镇建设筹资、投资和资产经营,并给予启动资金补助,以吸引各类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工业集中区建设。支持重点乡镇组建村镇银行,兴办担保机构,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拓宽服务领域,加大对重点乡镇的信贷扶持力度。
按照“依法下放、应放尽放”的原则,赋予重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委、政府下文明确。相关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权不宜下放,可依法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赋予。县市区相关部门可采取人员编制在部门、工作在乡镇的办法解决乡镇人员不足、业务不熟的问题。允许重点乡镇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适当调整设置机构,不强求上下对口、组织形式一致。适当增加重点乡镇副科级干部职数,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可按副科级干部高配。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级以上驻重点乡镇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的驻乡镇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调整主要领导须事前征求乡镇党委意见。重点乡镇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事项,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优先快捷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四、奖励措施
对2008年-2010年财政收入年递增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总量达到5亿元的乡镇;年递增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且总量达到2亿元的乡镇;年递增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且总量达到1亿元的乡镇;年递增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且总量达到5000万元的乡镇,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有一票否决情况除外),并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奖金,县市区按同等数额配套,奖励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正职分设的,所得奖金各占25%,一人兼的,所得奖金占30%。新办企业“三减二免”税收纳入乡镇财政收入统计范围。中央、省、市属企业和8个省级开发区(含筹建)内的企业提供的税收不纳入所在乡镇财政收入统计范围。受表彰乡镇由县市区委、政府上报,市财政局对财政收入增幅和总量进行复核,由市委、市政府研定。对受到表彰的财政收入突破1亿元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连续三年在该乡镇工作,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标准集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经济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县市区党政负责人和市直部门负责人。
2011年-2012年的奖励办法届时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