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依申请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3)发布协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事先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4)保密审查。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5)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确定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未进驻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在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查阅点。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政府和部门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是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只涉及部分人或具体事项的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是否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主动公开是否按确定公开事项、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工作的,是否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是否及时公开。
3.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的,是否按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2.是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报送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的数据分析。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面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开展工作,或者六项工作内容中缺失一项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