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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
(沪国税所[2009]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现就落实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14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印发资料和网站等政务公开各种形式,为企业提供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辅导等服务,公示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附件1)。对历年研发项目较多的重点企业,应采用上门宣传、集中辅导、发放宣讲资料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市局在上海财税网站设专栏宣传。
  二、落实政策措施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本市所有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送达《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样式见附件2),并做好《回执》回收情况的统计,在每年6月底前将《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回执收回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3)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对企业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应在3月底(2009年在4月底)前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缺内容;资料齐全的不得拒收。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核对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样式见附件4),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如系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告本市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项目,向企业出具《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告知企业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的同级政府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予采纳;对不予登记和不予采纳鉴定意见的项目,要及时会同市局共同研究。对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用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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