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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大力开发海内外留学人员资源,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是指:
  (一)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公派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并为我市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
  (一)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5%以上;
  (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的。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创业园领导小组是创业园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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