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通告
(乌政通[2008]32)
为维护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营运车辆的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取缔非法营运车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经许可取得客运营运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营运范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辆。
二、禁止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客运许可范围从事载客营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三、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营运证、车辆号牌、行驶证件。
四、对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无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从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市客运统管办扣留其车辆,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非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设备的,由市客运统管办没收其使用的标志和设备,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非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未经本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起点在本市的经营活动,或本市区域运营车辆从事起点超出本区域营运活动的,由市客运统管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六、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和有组织的“黑车”非法营运团伙。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营运活动及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