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节能法规标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
树立依法开展节能工作的观念,认真贯彻实施《
节约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省颁布实施的《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方案》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来保障节能目标的完成。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我省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把修订《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制订《贵州省节能监察办法》纳入立法计划,并推进《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地方法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修订完善我省高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制定贵州省水泥行业能耗考核标准,重点完善新型节能墙材的设计规范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节能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以加强节油节电节水为重点,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继续抓好“节能减排进家庭社区”、“节能减排企业在行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加大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力度,让节能的观念深入人心。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工作的报道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和参与节能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强化目标评价考核,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
按照《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规定,总结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价考核办法。由省节能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18户千家企业开展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组织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对省重点监控企业开展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各地区也要切实做好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落实节能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对2007年和2008年超额完成和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省重点监控企业,结合2009年节能表彰活动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省重点监控企业,由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该地区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该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优政策,并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送省节能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