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引导农民工外出务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作为减轻我省城镇就业压力、增加农村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加以坚持。及时组织工作小组,依托输入集中地驻外办事机构,争取劳动力输入地政府和企业的配合支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输出农民工的就业稳定工作。结合输入地人力资源市场和农民工的需求,免费开展农民工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就地转岗和返乡农民工重新外出务工提供相应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外出和返乡月调度制度,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摸清辖区内外出务工和返乡农民工基本状况,建立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按月逐级上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等相关制度,保证农民工培训扶持政策的落实。
四、严格监测和控制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警预案和相应措施,加强失业监测和失业调控,缓解因大量失业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各地要切实开展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对用人规模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实行重点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关闭、停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裁员情况。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报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用人规模100人以上企业裁减人员和岗位流失情况的动态调查制度,特别是受这次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的动态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企业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符合条件的,要落实好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要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减轻企业实际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