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对乌兰浩特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的批复
(兴署字〔2008〕55号)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暂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的请示》(乌政发〔2008〕99号)已收悉。经研究决定,盟行署不同意你市暂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要求你市立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盟级统筹。
一、关于上级党委、政府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提高统筹层次的有关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重要内容。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政府也下发了配套文件,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全区普遍开展,各级政府把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作为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必要条件。
二、关于我盟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提高统筹层次的有关要求
2008年,我盟将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为群众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并经积极争取,我盟被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29个扩大试点地区之一。这不仅加快了我盟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步伐,还增加了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895万元/年,减轻了盟、旗两级财政的负担压力,提高了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使我盟城镇居民比全国未列入试点地区的城镇居民提前1至2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了全盟统一执行的《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兴署办发〔2008〕23号)及七个配套规定(兴署办发〔2008〕24号),实行盟级统筹。
2008年7月21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行署副盟长刘福德同志就我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级统筹问题做了专题发言,我盟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探索提高统筹层次的做法得到了与会自治区领导的高度肯定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