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与总体安排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逐步推进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二)从2008年到2012年,用5年时间完成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首轮督导评估。各市州在制订分年度县市区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导性计划时,要统筹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与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计划的衔接。原则上,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时间应与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时间同步。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教育发展环境。认真落实“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和“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建立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省教育厅为牵头单位,相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范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招生秩序,各类职业院校公平招生,招生信息公开透明;强化就业准入控制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重视和加强职业院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和维护稳定机制;坚持依法治教,规范职业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二)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产业结构布局和行业、企业技能型人才需求,制定与义务教育规划、教育强县(市、区)规划相衔接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府在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整合本地包括技工学校在内的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实施包括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示范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示范乡镇农校建设等在内的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