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逐步按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公办职业院校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的30%以上用于职业教育,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专项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经费按项目实施要求足额拨付到位;中职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按时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从学校收入中安排5%专项用于贫困学生的资助;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稳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教育;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严禁有关部门向职业学校乱摊派、乱罚款,职业院校收取的学费全部用于教育教学,县市区人民政府不收取调节基金,不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本地技工学校公平享受以上政府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四)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合理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布局,按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确保初中毕业生按比例分流;技工学校的招生人数统筹纳入分流比例之中,计算为职校招生;统筹发展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办好一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办好乡镇农校;整合县域职教资源,建设好县级职教中心,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的职业培训体系;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构建职业教育骨干体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对接县域内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根据上述督导评估内容,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方案。
三、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县级自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督导评估方案,每年进行自查自评,并根据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整改;自评及整改情况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市级初评。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市州督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