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
7.全面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各项政策。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要逐步提高离休费保障水平。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要将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要不断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足额到位。加强对医药费统筹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予以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措施,优化服务,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各级财政要制定保障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到位。
8.认真执行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各项政策。按照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退休干部基本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放的,要按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规定,确保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确保退休干部老有所医。
9.努力保障离退休干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地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要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救助机制,对那些参加革命时间早、长期身患重病、家庭收入低、因灾致困以及处在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困难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要予以适当照顾,帮助解决医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针对离退休干部帮扶救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妥善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困难。
四、积极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室)、老干部(老年)大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