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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1、#2机组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1、#2机组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函
(皖价商函〔2009〕19号)


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电芜湖一期工程#1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华电芜电文〔2009〕4号)和《关于华电芜湖一期工程#2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华电芜电文〔2008〕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一期工程(2×600MW)#1、#2机组脱硫设施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同意你公司#1和#2机组自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主动接受物价、环保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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