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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要建立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的制度,建立及时完善决策和纠正决策偏差的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减少失误和损失。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㈠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登记、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确保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审查,确保政令合法、统一和有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各级、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按《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零地价”、“挂牌保护”、禁止执法机关检查等违法承诺或者优惠政策以及“超国民待遇”或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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