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行政执法
(八)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市县政府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委托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时限和文书使用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使用文书正确。对影响重大和情况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再做出决定。要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辨权和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等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十一)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结合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细化和量化,并提出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公布执行,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十二)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要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着力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执法难的问题。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收费、罚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