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十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细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机制, 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要重视发挥法制部门的层级监督作用,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和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要重视执法案卷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加强案卷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纠正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七)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要健全和落实好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有关方面涉及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都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一律不再进行新的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规则标准和奖惩办法,细化和量化考评指标,严格进行评议考核。
(十八)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按时限、要求和规定的文书格式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备案机关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事后监督。要积极推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工作,制定完善备案办法和具体工作程序,加大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督。
(十九)切实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实施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要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2人以上承办案件。要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保障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