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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委2009年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应加强对绿色施工的监督检查,联合区环保局和城管执法局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将每项工程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监督人员。

  (三)健全安全监管体系,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按照建设部和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起重机械的备案管理系统和现场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好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工作。支持协会建立租赁企业的诚信企业制度,通过市场机制限制或淘汰一批规模小、管理差的租赁企业。

  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家库,规范深基坑和高大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家论证行为,确保专家论证的方案可行,程序合法,使用安全。同时借助行业协会定期跟踪工程实体,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专家论证程序的把关作用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理作用,从源头上消除群死群伤事故。

  (四)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各参建单位要精心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工艺、专项方案的要求认真施工,细致监理,严格监管。建立地铁工程建设信用平台,动态评价各参建方的安全质量行为;建立管线保护和交通导改体系,确保地下管线和地面交通安全;建立远程监控系统,提高地铁施工重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水平;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明确市、区两级建委监管职责,督促各参建各方责任落实到位。

  (五)加大事故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进一步规范事故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复核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其投标的行为,并在建设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系统上公示。对因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专家论证程序和工程实体质量不合要求或各参建方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导致的事故,在加大对施工单位处罚的同时,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合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实行经济处罚和市场招投标限制。同时加大对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处罚力度,强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督促施工现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市、区(县)两级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罚和曝光,并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加大对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通过施工企业自查、监理人员把关、政府部门监督,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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