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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8〕3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内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销售、消费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保障制度,保障我市乳制品市场质量安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通知》的计划和措施,并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行业指导,制定地方奶业发展规划,建立奶业发展支持保护体系,促进我市乳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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