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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统筹协调发展的通知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经过5年(2008-2012年)的努力,到2012年基本形成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统筹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在监管体制上,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工作目标考评机制,着力构建“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在监督管理能力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制逐步完善,监管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进一步健全有效,依法行政效能整体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大幅改善。
  --在产业发展规划上,实现食品药品产业的发展同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在生产流通秩序上,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农村食品药品现代流通网络基本建立并发挥重要作用,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在安全防范意识上,企业业主自律规范意识、监管部门责任意识、群众安全消费意识全面增强,食品药品安全基本知识得到普及,农民食品药品安全防范能力大大提高。
  (三)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局。把保障城乡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相适应。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整合资源。立足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强食品药品各领域、各环节监管在农村地区的渗透,建立创新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促使有效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适时、有选择、有步骤地推进此项工作,不搞“一刀切”。市政府将在长寿区开展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统筹协调发展试点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责任,健全考核机制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原则,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统一指挥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加强监管,查找、堵塞监管漏洞,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动机制,确保行政区域内尤其是农村地区监管工作的完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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