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渝委办[2006]17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各单位报告市政府的紧急重大信息报文格式及内容要素予以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文格式要求
各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紧急重大信息后,由市政府总值班室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值班信息系统”生成规范格式。各单位报送信息时应注意下列内容:
(一)“报送单位”项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其相关处室。
(二)“大类”项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渝府发 [2007]87号)的规定进行准确选择。
(三)“正文”项按文件格式只录入正文内容,每段落开始需提行退格两个汉字,不需写抬头和落款。
(四)“签发人”、“编辑”项应填写人名。
(五)“添加附件”项应添加与“正文”内容相同或相关的word格式文件,可以添加多个附件文件。
二、时限要求
各类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对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需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l小时内报告。为保证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应减少审批签发环节,上报信息经各单位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即可上报。
三、内容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渝委办[2006]178号文件确定的内容及范围,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紧急重大信息。内容应真实可靠,及时准确,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文字精炼。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遇特殊情况时,上报信息可不涵盖所有内容,但应将核实掌握的关键要素按上报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其余内容在续报中进行补充。
四、上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