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9〕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国家旅游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局省紧密合作机制备忘录》精神,加快我省全国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区和旅游强省建设步伐,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
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率先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是我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有效需求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提升旅游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从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转变的有效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让全体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居民综合素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和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加旅游休闲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培育国民旅游休闲意识,加快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消费习惯。
二、参与主体
参与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主体是具有我省户籍的居民,以及办理了我省暂住证或居住证的暂住人员。
三、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