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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2009〕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地税局: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出台以来,各地、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启动实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针对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2008年,国务院扩大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确定将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并提高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推进实施民生工程,其中明确提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各地进一步扩大了制度实施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鉴于我省17个市全部进入了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按照国发〔2007〕20号、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各统筹地区、各高校应积极协同配合,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组织引导,努力提高大学生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认识,使其树立社会保险的意识,认识到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公正。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学生自愿参保和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在校大学生都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其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二、关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按照国办发〔2008〕119号和教办〔2008〕6号文件规定,我省各类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含在皖的中央部属院校)的在校大学生,都应按属地原则参保,统一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为此,各高校应积极动员组织大学生统一参保,以有效应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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